審計署公布了15家央企2011年財務收支情況,其中,對鞍鋼集團公司2010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顯示,2007年至2010年,鞍鋼集團部分所屬單位因少計征地補償款、多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虛列重組咨詢費等,造成損益核算不準確,其中:2007年至2009年,多計利潤1.22億元;2010年少計利潤0.99億元。
據了解,鞍鋼集團2010年5月由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與攀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鞍山集團、攀鋼集團)聯合重組設立,注冊資本173.10億元,擁有二級公司41家,主要從事黑色金屬冶煉、煉焦、鋼壓延加工等。據鞍鋼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反映,截至2010年底,鞍鋼集團資產總額2450.10億元,負債總額1339.74億元,所有者權益總額1110.36億元,當年營業收入1514.65億元,利潤總額50.28億元。
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2007年至2010年,鞍鋼集團部分所屬單位因少計征地補償款、多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虛列重組咨詢費等,造成損益核算不準確,其中:2007年至2009年,多計利潤1.22億元;2010年少計利潤0.99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鋼集團所屬相關單位已經調整會計賬目。
2.2010年,鞍山集團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對所屬企業關聯交易抵銷不充分,造成多計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各30.17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已調整有關財務報表。
3.2009年至2010年,鞍山集團未及時按規定將收到的2.78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資金用于增加國有資本金。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正與相關部門積極協商解決。
4.截至2010年底,鞍山集團及所屬礦業公司未按規定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維修基金6.03億元專戶存儲。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及所屬礦業公司設立了維修基金專項賬戶,部分住房維修基金已存入該賬戶,其余部分正在清理整改中。
5.2010年,所屬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責任公司已補繳稅款。
(二)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存在的問題。
1.2007年,鞍山集團未按規定報經發展改革委批準,自行新增鲅魚圈鋼鐵生產基地項目產能150萬噸,截至2010年底超計劃投資81.24億元;所屬鞍鋼集團朝陽鞍凌鋼鐵有限公司未報經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將H型鋼項目調整為熱軋帶鋼項目,截至2011年8月底超計劃投資20.37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和鞍鋼集團朝陽鞍凌鋼鐵有限公司修訂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流程等制度,加強了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和工程投資控制。
2.截至2011年8月底,鞍山集團未按規定淘汰80萬噸煉鋼產能和7.5萬噸軋鋼產能。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已制定產能淘汰計劃,關停了應淘汰的軋鋼生產線。
(三)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存在的問題。
2008年,所屬攀鋼礦業公司投資2億元組建攀鋼礦業宜賓有限公司,所屬攀鋼集團礦業涼山有限責任公司投資720萬元收購會東滿礦攀鑫礦業有限公司20%股權。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市場變化等原因,截至2011年8月,兩個項目均不同程度出現虧損,面臨損失風險。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相關單位進一步完善了母子公司管控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強化了對下屬子公司重大項目投資日常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風險。
(四)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
1.截至2011年8月,鞍山集團和攀鋼集團部分建設項目未批先用土地1908.65萬平方米。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和攀鋼集團與有關部門積極溝通,正在辦理和完善項目土地審批手續。
2.2007年至2010年,攀鋼集團和鞍山集團存在工程建設、物資和設備采購等項目招標不規范等問題,涉及金額分別為303.29億元和7.95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攀鋼集團修訂完善了招投標管理標準等制度,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管理;鞍山集團修訂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程招標管理規定等制度。
3.鞍山集團和攀鋼集團合并重組為鞍鋼集團后,管理體系、產品結構、資源優勢整合不到位,整體管理架構和內控制度體系尚未建立。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鋼集團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架構籌建工作組織,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進一步深化重組工作。
4.截至2009年11月,所屬攀鋼集團冶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保障礦石供應為由,為四川會東滿銀溝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楊家村鐵礦基建工程累計墊付資金4.59億元,由于該礦業公司經營困難,墊付工程款難以收回。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攀鋼集團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措施積極收回墊付資金,截至2011年12月已收回911萬元。
此外,鞍鋼集團及所屬單位以前年度經營管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1.2008年至2009年,所屬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少繳增值稅1352.64萬元和企業所得稅1989.17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已補繳400萬元稅款,并已與稅務部門溝通落實了余款補繳安排。
2.2005年至2007年,鞍山集團違規向改制企業出借土地686.66萬平方米。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鞍山集團制定了關于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暫行規定,以規范改制企業土地處置行為。